男子在一家车行挑选电动四轮车,并表示要进行试驾,然而该车行的销售人员未能核查其是否持有有效驾驶证,就将车辆交给他进行试车。试驾过程中,男子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普通小客车发生碰撞,撞后选择逃逸,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大约为8000余元。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裁决,认为车行在此过程中存在失误,最终判定试驾者需承担80%的损失,车行承担20%的责任。
事件发生在2025年4月,朱某到田某经营的电动四轮车门店,经过挑选后决定购买,并支付了一部分购车款项。此时,销售人员小王未对朱某的驾驶资格进行验核,便将车辆交给他试驾。就在试驾的过程中,朱某与吴某停放的小型车相撞,损坏了吴某的车辆,事发后朱某选择逃离现场。
随后,警方经过调查认定朱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,而吴某则无责。在事故发生后的报警中,小王提到朱某试驾后未归还车辆,而朱某在当晚被田某送回事发车辆,最终车辆并未卖给朱某。关于吴某的车辆损失修理费达8300元,原告吴某对朱某与田某提起了赔偿诉讼。
在庭审中,吴某主张田某作为车主,因将车辆交给朱某驾驶而存在过失,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。田某则辩称朱某已成为车辆的买主并已签名确认合同关系,既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责任应由朱某独自承担。
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,造成他人损害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依据相关法律,即便是借用或租赁关系,若事故中各方责任明确,依然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。法院确认,朱某在试驾过程中造成吴某车辆损伤,应对此赔偿。与此同时,田某因未核查朱某的驾驶资格,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。
最终,法院判定朱某应赔偿80%的损失,而田某则承担20%的损失。判断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针对本案,承办法官王飞宗表示,在试驾过程中厘清各方责任非常重要。他强调,对于试驾者来说,绝不能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,否则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还有可能违反交通法规,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。而对于车行来说,务必履行对试驾者的安全审查职责,确保载车者持证驾驶,并在必要时设定试驾路线和同行人员,以维护双方权益。在车辆交易中,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关键,只有在最终达成销售之时,风险才能相应转移,销售方仍需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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